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县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房地产市场调控,积极应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府办〔2017〕27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严落实城市规划
(一)严格按控规出具规划条件。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控制土地开发强度,严格遵循板块式供地。县规划部门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周边环境的具体情况,出具规划条件,合理划定项目用地的范围和规模,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二)严格执行设计方案。对已审批的建设工程方案必须严格按施工图施工,特别是建筑凹槽设计,一律不得浇筑混凝土、预留钢筋口和铺设钢筋。建筑凹槽部分已浇筑混凝土、预留钢筋口和铺设钢筋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在2017年10月31日前按施工图自行整改到位,否则不予办理预售许可,不予规划核实验收。2017年4月7日以后的建设工程中所涉建筑凹槽部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参照赣市规字〔2016〕71号文件执行。
(三)加强项目全程监管。县城建、国土、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各自的职能做好项目全过程跟踪和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大对涉及项目容积率、规划方案调整等的检查力度。
二、适度控制土地供应
(一)科学制定供地计划。县国土部门要核定已收储土地数量,并摸清可收储土地底数(含乡<镇>),并根据土地用途分类建立台帐,尽快编制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同时,县国土部门要会同规划、房管等部门根据我县居民的实际收入状况、城镇发展三年规划、土地房屋征收计划及前三年商品住宅的销量,精准确定我县今后三年的土地供应量和高、中、低档住宅小区供地规划。
(二)及时申报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自然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15日内,持土地竞买确认书等相关手续到县房管部门备案,申报房地产开发项目,并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三)加强存量住宅用地批后监管。已出让的住宅用地要尽早开工建设,尽早达到预售标准;已开工住宅项目应加快施工进度,尽早上市形成商品住房供应。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闲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二年的,坚决依法收回。
三、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
严格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严厉打击捂盘惜售、炒卖期房、违规预售等行为;凡达到预售形象进度规定最低标准的住宅项目,必须申报预(销)售;未申报的半年内不允许其申报预(销)售。进一步实施商品住房项目预(销)限价管理,不接受价格指导的,暂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并暂停其网上签约。
(一)明确商品房预售条件。商品房预售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二)严把申请预售许可资料关。开发企业要准备齐全申请预售许可所应提交资料(详见附件1),房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
(三)严格执行办理预售许可的时间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县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县房管部门须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同时,县房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要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严格执行商品房网上签约认购制度。所有商品房必须在赣州市房地产信息网上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严格执行网上签约认购制度。在签订认购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收取购房人预付房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订金、诚意金等其他任何费用。
四、坚决落实房地产市场熔断机制
县房管部门要根据上级下达给我县的商品住宅价格、备案面积和我县各楼盘住宅成本核算、开发进度等,制订各楼盘住宅的销售价格和销售量计划指标,实行调控量价。
(一)实行房地产量价公示制度,根据上级每月下达我县的房价和备案面积,划定每月的销售面积和具体价格,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严明预售许可相关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人的任何费用。所有商品房项目必须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房源,不得分批、分次销售,不得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三)商品房预(销)售实行价格申报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价格必须报县房管部门备案,待县房管部门核准后,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公开对外销售,销售情况必须与售楼部、网上公示情况一致。经报备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即时重新公布调整后的房价,对不定价先收费,收费后再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将严肃查处。
五、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
(一)实行广告审批制度。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设计、发布房地产广告之前,必须上报县房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悬挂、张贴地点待县城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悬挂、张贴。
(二)杜绝进行违规广告宣传促销。禁止采取返本销售、销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房,不得进行商品房虚假交易。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不符合房屋权属登记规定的空间,以赠送房间、面积等形式进行广告宣传和促销。
(三)从严查处违反广告有关规定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或未经县房管部门审核、擅自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县房管部门要对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并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六、做好预售公示
(一)公示的形式:销售现场公示和网站公示(网址:www.0797fdc.com.cn);
(二)公示的内容:详见附件2。
(三)公示要求:
1. 预售许可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立公示区域,公示内容要清晰、规范,且与预售许可内容一致。同时,企业应将网站公示内容按要求(原件扫描,单张图片小于600K,整体打包后以预售证号+企业名称命名)发送至赣州房信网,联系方式:0797-8228786,QQ:376110554;
2. 在商品房预(销)售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3.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楼盘预售许可获批后,将预售许可审批信息报送至县房管部门。县房管部门将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现场和网站公示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强化房地产经纪(中介)市场监管
(一)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实行实名制选房,购房人签订认购协议后,非直系亲属间不得更改购房人名字。禁止任何团体和个人以任何形式炒卖房号。
(二)严禁炒房违规交易房屋。经纪(中介)机构不得代理销售预购商品房和炒卖期房;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交易行为。
(三)严格执行房屋销售相关规定。所有商品房项目不得以排号、摇号、入会和发放VIP卡等集中购房人的方式进行预(销)售;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房源紧张的虚假氛围,不得发布虚假销售进度信息和虚假涨价信息等;不得以开盘仪式、售楼部开张、参观展示中心等形式进行集中购房人的活动。
(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违反《江西省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江西省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赣建房字〔2000〕28号)进行严厉处罚。
八、建立房地产市场巡查机制
县房管部门要安排专人每月不定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巡查,巡查情况及时反馈。同时,对违规操作的房地产企业给予严重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巡查的内容包括:
1.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捂盘惜售、炒卖期房、哄抬房价、价外加价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赣州市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示制度》的行为等;
2.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经纪人代理销售商品房行为、是否存在未在备案证书载明的执业范围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跨区经营的行为等。
附件:1.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提交资料
2. 商品房预售应公示的内容
2017年11月27日
附件1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提交资料
1.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 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 项目备案通知书;
4. 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6. 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
7. 商品房预售方案及销控表,预售方案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8. 物业用房确认书、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9. 新建项目配套设施确认备案表、项目规划设计文本、规划总平面图;
10. 商品房买卖合同草拟样本;
11. 房屋预测绘报告;
12. 房地产开发情况月报、项目手册复印件;
13.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14.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使用情况。
附件2
商品房预售应公示的内容
1.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
2*.营业执照;
3*.项目立项批复;
4*.资质证书;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0*.商品住宅成本公示牌;
11*.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公示牌;
12*.商品房预(销)售方案;
13.商品房销售进度表(必须要有房号、面积和价格等要素,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标注价格的字体大小要与房号一致);
14*.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样本;
15*.房屋面积预测绘报告;
16*.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应遵守的《临时管理规约》;
17*.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签章的规划总平面图;
18*.代理销售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19.销售人员情况公示牌(持有“赣州市房地产销售人员岗位证”的销售人员的姓名、职务、照片和证号);
20.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2*.商品房售后服务联系方式;
23.预售资金监管相关情况。
(备注:带*号为网站公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