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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布者: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3日 14:40:00 【浏览字号选择: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以下简称四小)登记(备案),规范行业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

(一)食品小作坊

根据《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所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全县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县市监局及其下属各分局负责)

(二)小餐饮小食杂店

根据《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登记证,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全县小餐饮小食杂店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县市监局及其下属各分局负责)

(三)食品小摊贩

根据《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食品小摊贩应当持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领取备案卡,备案卡有效期一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分配到了经营地点、摊位的食品小摊贩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卡并制作备案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等信息,并在发放备案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城市管理部门。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无需申领备案卡。(县城中心城区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工作由县城管局负责;其他区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工作职责

(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全县四小的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进行日常监管,实施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的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市场准入制度,查处相关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

(二)县卫计委:对全县四小的食品安全进行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三)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全县四小在户外公共场所占道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县城食品小摊贩的食品安全负责日常监管及发放食品小摊贩的备案卡。

(四)县农粮局:对全县四小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五)县环保局:对全县四小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水、油烟、噪音等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县教育局:对全县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及校园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管理,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健康教育,协助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及各分局和县城市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开展学校内及学校周边四小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七)县城建局:对全县四小交易市场及配套设施进行规划布局。

(八)县公安局:负责查处四小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配合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及各分局、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开展四小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四小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协作,形成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单位分工协作、网格化监管的食品安全机制,认真做好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工作,进一步加大四小等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并对本辖区的小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和备案卡的发放。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和登记(备案卡)的审核发放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出发,认真抓好摸底调查、备案管理等工作,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群众饮食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职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四小登记(备案卡)审核发放工作,并切实加强对小食杂店的监督管理。

(三)建章立制。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并结合实际,加快制定完善四小登记(备案卡)的工作制度,切实加强档案管理、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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