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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远县河长制县级会议制度等六项制度和安远县河长制体系建立验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布者: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3日 14:43:00 【浏览字号选择: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安远县河长制县级会议制度》、《安远县河长制信息工作制度》、《安远县河长工作制度》、《安远县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安远县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办法》、《安远县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等六项制度和《安远县河长制体系建立验收评估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118

 

安远县河长制县级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县级会议相关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关于以推进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为抓手打造河长制升级版的指导意见》(赣办发〔20177号)、《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赣办字〔201724号)、《赣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赣市办字〔201743号)和《安远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安办字〔2017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县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一)县级总河长会议由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县级河长,乡(镇)河长、副河长,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河长办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二)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三)会议按程序报请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召开,由县河长办筹备。

(四)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表彰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县级河长牵头调度,县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县级责任单位及乡(镇)河长、副河长承办。

二、县级河长会议制度

(一)县级河长会议由县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河流所经的乡(镇)河长,相关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县河长办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二)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三)会议按程序报请县级河长确定,由县河长办筹备。

(四)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流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流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县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县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县级河长牵头调度,县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县级责任单位及乡(镇)河长承办。

三、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一)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由县河长办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相关县级责任单位负责同志和联络人。

(二)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三)会议由县河长办或县级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县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确定。

(四)会议议定事项: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河流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报请县级河长和总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县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印发。

(五)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县级责任单位负责同志分别落实。

四、县级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制度

(一)县级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由县河长办副主任召开。出席人员:相关县级责任单位联络人。

(二)会议由县河长办或相关责任单位提出,经县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不定期召开。

(三)会议讨论研究事项:通报县级责任单位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研究、讨论河长制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般性问题;研究、讨论各县级责任单位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专项工作问题;协调督导各县级责任单位落实联席会议纪要工作情况等。

(四)联络人会议研究、讨论的相关问题的意见、建议,由县河长办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或经县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提请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审定。

(五)会议研究、讨论并形成的一致意见,由有关县级责任单位分别落实。

 

安远县河长制信息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长制信息相关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关于以推进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为抓手打造河长制升级版的指导意见》(赣办发〔20177号)、《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赣办字〔201724号)、《赣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赣市办字〔201743号)和《安远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安办字〔2017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制度

县河长办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开应让公众知晓的河长制相关信息。

一)公开的内容: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河流管理保护情况等。

(二)公开的方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示牌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三)公开的频次:河长名单原则上每年公开一次;其他信息按要求及时更新。

二、实行信息通报制度

县河长办根据全县河长制工作,主要针对乡(镇)、村级河长履职不到位、乡(镇)(县级责任单位)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河流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等实行通报。

 

一)通报范围:河长制县级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通报形式:公文通报、《河长制工作通报》等。

(三)整改要求:被通报的乡(镇)、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确有困难的需书面说明情况。

三、实行信息共享制度

通过实行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共享制度,为各级河长和相关单位全面掌握信息、科学有效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一)实现途径:安远县河长制河流管理信息平台(待建)。

(二)共享范围:各级河长,河长制县级责任单位,各乡(镇)河长办。

(三)共享内容:河湖水域岸线、水资源、水质、水生态等方面的信息。按部门职责划分,主要共享信息有:

1. 县水利局:全县河流基本情况,河湖水域、岸线数据及专项整治情况,采砂规划及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情况,入河排污口设置及专项整治情况,水库山塘及水库水环境专项整治情况;

2. 县水保局:水土流失现状及治理情况;

3. 县环保局:河流水质断面监测数据(按月提供),饮用水源保护,县备用水源建设情况;

4. 县城建局:县城区和乡(镇)生活污水治理情况,城镇生活污水管网管护改造情况,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情况及治理情况;

5. 县城管局: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水域环境治理工作,城镇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监管情况;

6. 县农粮局:畜禽养殖现状及污染控制情况,化肥、农药使用及减量化治理情况,渔业资源现状及保护、整治情况;

7. 县农办:农村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现状及整治情况(需县城建局、县城管局负责工作报至县农办统一汇总);

8. 县工信局: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建设情况及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情况;

9. 县交通运输局:水上运输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情况,航道整治及疏浚情况;

10. 县林业局:林地、湿地、野生动植物基本情况及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湿地和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犯罪的整治情况;

11. 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共享的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需要公开的报河长制县级责任单位审批同意。

(四)共享流程:按照《安远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安办字〔2017125号)明确的职责分工,河长制县级责任单位定时更新上报涉及河流管理保护的相关信息,由县河长办审核发布后实行共享。河长制县级责任单位已建成的相关监测端口接入安远县河长制河流管理信息平台(待建)。

四、信息报送制度

(一)报送主体:河长制县级责任单位,各乡(镇)河长办。

(二)报送程序:各单位、各乡(镇)将河长制日常相关信息以及年终工作总结上报至县河长办。日常相关信息经县河长办选取编辑至《河长制工作通报》,年终工作总结经县河长办汇总后由县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审签上报。

(三)报送范围: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及河长办,各河长制县级责任单位。

(四)报送频次:通报视情况而定;年终总结于每年1210日前报送。

(五)信息主要内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情况;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河长制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反映本乡(镇)、本单位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六)审核要求:一是及时,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二是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三是高效,为各级河长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和有效借鉴。

五、县河长办定期统计并通报各责任单位和乡(镇)报送的政务信息采用情况。

六、县环保、水文部门分别在每月18日前将当月的跨界河流断面水质、水功能区水质及取水样时河流水文站流量监测情况报县河长办。

七、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制度,信息通报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及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安远县河长工作制度

 

为坚持和完善各级党政领导担任河长工作制度,明确各级河长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县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全县河长制工作,分别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责任。

二、县级河长对联系挂钩的河流治理负总责,履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等职能。主要负责工作推进协调,县级河长日常工作督查、河流巡查、部署推进工作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相关乡(镇)的重点难点问题实施督办领办,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河长制工作重点问题。

三、县级河长负责指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河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纠纷,组织整改包干河流突出问题,开展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等重大问题。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河长制年度计划。县级河长对联系挂钩河流流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负责制定流域内河长制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和年度计划,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下级河长和有关责任单位;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流域内河段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有效处置。

二)加强信息公开。每年4月底前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年度河长制工作目标和重点项目有关信息,包括各级河长名单、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治理工作目标,水环境治理重点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等,并接受社会监督。每季度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同时,在河岸显要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治理目标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县级河长定期开展包干河段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每季度不少于1次,协调解决乡(镇)工作重点难点问题,通过日常督查等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四)报送年度计划和总结、重点项目和工作进展情况。每月5日前向市河长办报告水环境治理重点项目进展情况,每季度第1个月15日前报告重点项目和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报告对乡(镇)级河长督查情况,每年130日前报告乡(镇)级河长上年度考核情况、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四、乡(镇)河长每旬开展不少于1次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并报告对应县级河长;村级河长每周开展不少于1次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巡查员(专管员)和保洁员每天开展不少于1次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乡(镇)、村河长、巡查员(专管员)和保洁员的其它职责由县河长办另行确定执行。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远县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长制督办相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关于以推进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为抓手打造河长制升级版的指导意见》(赣办发〔20177号)、《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赣办字〔201724号)、《赣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赣市办字〔201743号)和《安远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安办字〔2017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范围及实施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县级督办,由县河长办负责协调、实施督办工作。

二、督办主体及对象

督办分为责任单位督办、河长办督办、河长督办。

(一)责任单位督办。县级责任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乡(镇)政府。

(二)河长办督办。县河长办负责对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涉及县级责任单位、乡(镇)政府需要督办的事项,或责任单位不能有效督办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县级责任单位、乡(镇)政府。

(三)河长督办。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对河长办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乡(镇)河长、副河长。

三、督办分类

(一)日常督办。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询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二)专项督办。河长制县级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或者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由有关县级责任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办。

(三)重点督办。对河流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四、督办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河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责任单位督办函由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县河长办督办函由县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县级河长令按程序由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或相应的县河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县河长办协调。

(三)督办反馈。县级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县河长办。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及时向县河长办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反馈县河长办。

(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安远县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各级政府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贯彻落实,根据《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关于以推进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为抓手打造河长制升级版的指导意见》(赣办发〔20177号)、《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赣办字〔201724号)、《赣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赣市办字〔201743号)和《安远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安办字〔2017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河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按照县级总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三)权责相应原则。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县级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涉及河长制工作综合考核,由县河长办组织考核。

三、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县河长办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总河长会议研究确定。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

(二)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县河长办、县级责任单位根据分工开展考核。

(三)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乡(镇)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及时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分工

县河长办负责河长制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统计及汇总考核结果。县统计局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纳入乡(镇)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指导河长制工作考核。相关县级责任单位根据考核方案中的职责分工制定评分标准和确定分值,并承担相关考核工作。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纳入乡(镇)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二)考核结果抄送组织、人社、综治等县有关部门。

六、责任追究

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范围,对违规越线的责任人员及时追责。

 

安远县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为加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督察力度,确保河长制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根据《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关于以推进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为抓手打造河长制升级版的指导意见》(赣办发〔20177号)、《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赣办字〔201724号)、《赣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赣市办字〔201743号)和《安远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安办字〔2017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察组织

(一)根据县级河长指示要求,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县政协办或县河长办牵头开展以流域为单元的督察。

(二)县河长办负责牵头对全县河长制工作开展专项督察,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次。

(三)县级责任单位按照清河行动分配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负责牵头对相关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督察,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四)由县水利局班子领导带队,对挂点联系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督察,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二、督察对象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各河长制县级责任单位。

三、督察内容

(一)贯彻落实情况。县级总河长会议、县级河长会议及县级联席会议等会议精神,县级河长及相关领导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各地结合实际,对《关于以推进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为抓手打造河长制升级版的指导意见》(赣办发〔20177号)精神的落实情况;乡(镇)、村级河长履职情况。

(二)基础工作情况。各乡(镇)方案修订出台,河流名录确定,一河一策、一河一档的建立,组织体系建立,相关制度完善,河长办设置及人员经费落实、河长制宣教等基础性工作。

(三)任务实施情况。统筹河流保护管理规划、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完善河流保护管理制度等8项任务的实施情况。

(四)整改落实情况。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投诉举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各责任单位牵头的清河行动中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县河长办督办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四、督察形式

(一)会议督察。通过召开相关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进行督察。

(二)现场督察通过派出督察组,翻阅资料、实地查看情况进行督察。

(三)暗访督察。通过不打招呼、不要陪同、不听汇报,直接深入基层、一线暗访进行督察。

五、督察结果运用

(一)督察结果纳入全县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作为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和表彰的依据,并将督察结果抄报河长制县级责任部门;

(二)督察过程中发现的新经验、好做法,通过《河长制工作通报》等平台肯定成绩,总结推广经验,表扬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督察过程中发现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严重滞后等问题,由县河长办下发督办函,并抄报县级河长,必要时通报全县。

六、督察要求

(一)督察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专项督察组或联合督察组,根据实际情况对督察组成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二)督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总结归纳出好经验好做法,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或措施;

(三)督察结束5个工作日内,牵头单位向县河长办提交督察报告。县河长办按一乡(镇)一单方式,将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有关乡(镇)。

(四)本制度由县河长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远县河长制体系建立验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体系建立的验收评估,根据《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关于以推进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为抓手打造河长制升级版的指导意见》(赣办发〔20177号)、《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赣办字〔201724号)、《赣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赣市办字〔201743号)和《安远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安办字〔2017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到位等内容。

第三条  验收评估按照乡对村、县对乡、市对县、省对市的方式逐级开展。县级验收评估的对象为各乡(镇)。

第四条  县级验收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验自评。各乡(镇)完成所辖行政村验收评估的基础上,对本辖区河长制体系建立情况进行自验自评。

(二)验收申请。各乡(镇)自验自评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于20171215日前向县河长办提出验收评估申请,验收评估申请应当附所辖各行政村的得分情况。

(三)验收评估。县河长办在收到乡(镇)验收申请后派出验收评估小组开展验收评估。

第五条  县验收评估小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现场、问题质询等方式,核实各乡(镇)河长制体系建立情况,并对照验收评估标准(附件1)予以赋分。

第六条  对乡(镇)的验收评估,根据乡(镇)大小抽查一定数量的行政村河长制体系建立情况,并对照验收评估标准(附件2)予以赋分。其中,对欣山、孔田、版石、天心等乡(镇)各抽查3个行政村;对龙布、鹤子、三百山、镇岗、新龙、重石等乡(镇)各抽查2个行政村;对车头、凤山、蔡坊、长沙、浮槎、双芫、塘村、高云山等乡(镇)各抽查1个行政村。

第七条  县级验收评估复核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视为验收达标,由县河长办发文确认;得分在95分以下的视为验收不达标,由县河长办发文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于20182月底前重新申请验收。

第八条  对各乡(镇)两次验收评估均不达标的,原则上取消该乡(镇)河长制工作表彰评比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河长办负责解释。